【基本案情】
2014年5月4日,肇事者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将外来务工人员刘某撞至骨折后逃离现场。刘某委托我代理此案。在交警部门调取监控时发现,事发路段并无交通监控。一时间刘某感到无助,凭借敏锐的直觉,我认为此案另有途径。于是我走访了交警部门,核实到该车辆早已报废,凭借着车架号我们找到了车主。经过交警部门笔录得知,该车辆经车主多次转卖才流至肇事者甲手上。
【律师解析】
凭借着丰富的交通事故法律知识,我即刻起草诉状起诉车主。车主收到起诉状时一脸茫然,车子早已卖给别人,别人驾驶车辆造成你受伤你咋起诉我。
【法院审判】
经过法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肇事逃逸案成功维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肇事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属于禁止转让的车辆,因此,刘某可将车主或买受人中任意一人或数人作为被告起诉,鉴于其余人员均为外地人,送达及执行问题,本律师只将本地人车主作为被告,可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最终刘某对该案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