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辩护人:强必升律师
200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王某,张某在长安区灵召乡阿底村附近喝酒,被害人刘某、张某夫妻二人驾驶康明斯货车经过此处,三被告以刘某的车子挂了其路边朋友的车为由,将该车挡住索要钱财未果。然后王某驾驶刘某的货车拉着张某、王某三人在前行驶,张某开着别克小轿车拉着刘某在后跟随。当车辆行进过程中,在货车上王某将被害人张某强奸。接着三人停车后,抢走刘某300元现金,放走张某、刘某二人。 2009年8月26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二王犯强奸、抢劫罪,张某犯抢劫罪将此案起诉到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2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