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2012年1月12日被告向其出具《承诺书》,承诺给予其在西安咸阳xx业务用房项目(一栋)及边防检查用房项目(两栋)金属保温装饰板外墙工程项目前期运作中产生的公关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经济补偿。《承诺书》出具后被告仅向其支付了32万元,经其调查实际安装保温板面积为13567.72平方米,按《承诺书》约定的每平方米60元标准计算,扣除税金32751.6元后,被告尚欠461311.4元未付。原告经代理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175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437078.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