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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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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钢板致原骨折部位再次骨折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更新时间:2015-08-09

拆除钢板致原骨折部位再次骨折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案情:

孙某某因9年前右尺骨骨折行钢板内固定术,因右手部麻木不适去某中医院就诊,某中医院建议取出内固定钢板,20121127日孙某某办理了入院手续,于第二天1128日行右尺骨骨折钢板内固定取出手术,手术中造成孙某某右尺骨二次骨折,某医院隐瞒了相应事实,孙某某在人民医院检查时发现该事实。

二、鉴定情况:

孙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医院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方赔偿孙某某人民币209129元。

四、律师点评:

该案在认定误工费上存在重大失误,一审法院计算为定残前一天,计算618天。对于九级伤残,明显过高,应准许某医院提出的单独就误工费方面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此案方不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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