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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秀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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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5-07-31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x及其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为其一审的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刘xx无犯罪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罪在客观方面需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后果。

纵观本案事实,死者张x中午时分还与被告人刘xx一起在许xx家喝酒,张x先离开的,并因酒后无德在大街上对刘xx的父亲无理取闹,被人劝开后,张x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从许xx家喝完酒出来要回家的刘xx,刘xx当时并不知道张x和自己的父亲起过争执,没有伤害张x的主观动机,是张x主动上来打的刘xx,张x存在过错在先,刘xx只是出于防卫心理,还手打了张x三下,刘xx既没有打张x的要害部位,也没有下很重的手,且没有因其还手行为给张x造成足以承担刑事责任的伤情。试想一下,哪一个人会在无缘无故挨打的情况下不选择还手防卫?

二、被告人刘xx的行为与被害人张x的死亡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其行为只是引起张x死亡的诱因之一。

根据公(陵)鉴(尸)字【2013】x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冠状动脉、主动脉粥样硬化,心机呈早期缺血、灶性出血性改变,多脏器淤血水中,分析心血管系统疾病急性发作系直接死亡原因。死者外伤、情绪激动、饮酒,均系心血管系统疾病急性发作的诱因。”也就是说,刘xx的行为只是引起张x死亡的诱因之一。

行为人只有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存在,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只能属于意外事件。而本案中刘xx无法认识到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刘xx只是防卫性的还击了三下,而且张x身患冠心病并不为人所知,这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中可以体现,村子里人并不知道张x患有冠心病,尸体检验报告也证实刘xx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张x死亡。因此,刘xx主观上对张x患病情况根本是无法预见,客观上其所进行的行为也不会导致常人的死亡。而且,刘xx本身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知行为存在障碍,刘xx对张x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主观上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态。

三、被告人的行为即使被定罪量刑,也只应认定为是过失犯罪,因为其的疏忽大意 ,造成还手防卫行为的过当,而不应依据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

同时,本案具有以下情节,希望办案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予以考虑。

1、本案的被告人刘xx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死者张x本身是存在过错的,在警方提供的询问笔录中,同村的人对他的评价是“喝酒后,常在村内闹事、骂人,村内很少人理他”,本次事件发生的始作俑者即是他,如果不是他无理取闹,就不会有本次事件的发生。

3、被告人刘xx一贯老实本分,以前从没有任何违法犯纪行为,只是个一直种地的有些呆傻的农民。

4、被告人已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且其赔偿数额已超过了法定应判赔的数额,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5、本案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到案后一直都是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综上所述,为答辩人的的答辩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方秀红

xx年xx 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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