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樊荣律师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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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闹事应担责
更新时间:2015-07-23

案情简介:韦某某因不满某镇政府作出的一宗土地确权决定,和同村男女老幼采取静坐、叫喊、谩骂的方式在政府门前抗议示威,之后韦某某阻拦进出办事的群众,推翻政府电动闸门,强行进入政府办公区域,被防爆警察拦下,韦某某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判一年六个月。

案件分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这起案件当中,韦某某只是积极参加者,不是组织者也不是策划指挥者,所以量刑相对较轻。在一些群众的观念中,存在法不责众的思想,这种思想是严重错误的,当你参加某些群体活动或者请愿时,你的行为本身就可能已经违法,在集体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情绪煽动下,就有可能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所以任何纠纷都应该冷静维权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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