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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控告真凶
更新时间:2015-07-18

控告书

控告人:XX

被控告人:XX

被控告人:兰X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兰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兰X涉嫌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5120日晚上9点多钟,有被控告人兰XX与黄XX发生矛盾正在互殴,引起众人围观。控告人好奇,也随人群赶往现场观看。看见双方打斗时有兰X赶来充当兰XX的帮凶一起殴打黄XX。当时大家在议论时,穷凶极恶的兰XX手持匕首突然直刺我腹部,致使我腹部内脏受伤,经鉴定,我肝脏受伤,属重伤二级,并致九级伤残;肺脏伤属轻伤一级。事发当天晚上,白芒营派出所先后把兰X和黄XX抓了起来。一个多月后,一个叫兰XXX的案外人到公安“自首”,替代兰XX抵罪,而刺杀我的真凶兰XX却逍遥法外。当时在事发现场的目击证人,除了到公安作了笔录的黄XX和黄XX外,我叫得出名字的还有欧XX、何XX、黄XX等人。

以上所述,句句事实。被控告人兰XX和兰X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包庇罪。但江华县公安局白芒营派出所却亵渎法律,不深入调查取证,不甑别犯罪分子的哄骗谎言,指鹿为马,张冠李戴,让犯罪分子蒙骗过关,至今逍遥法外。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现特请江华县检察院依法督促江华县公安局重新侦查该案,追究真凶兰XX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并追究兰X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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