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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李某某赌博罪案
更新时间:2015-07-11

2015年4月2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何某、蒋某某涉嫌赌博一案,钟贵律师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严谨的法庭质证与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当庭宣判只对其处以拘役五个月。

2012年6月20日-2012年7月17日,李某某与另外两名嫌疑人何某、蒋某某伙同其他另案处理的几个犯罪嫌疑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的XX村树林里利用挂包谷子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百分之五的水字钱。嫌疑人李某某、何某、蒋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李某某家属委托钟贵律师代理本案。

钟贵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了解案情;第一时间与公安、检察院取得联系并获得了他们的理解;通过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使得本案起诉提前了一个月;并向法院递交了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说明;与此同时,钟贵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联系,在另外两名嫌疑人供述不利情况下,积极敦促办案机关积极侦查,使得本案从立案到审结只经历两个多月的时间,保障了被告人李某某的权益;在法庭质证与辩论中,钟贵律师指出了本案证据存在的众多不足与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准备了条件。通过钟贵律师的努力,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最终做出了对被告人李某某有利的判决。李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其家属也对钟贵律师的工作表示了感谢与赞赏。

相关法律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具有营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聚众赌博或者说一贯参加赌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一定是要以赢得钱财为前提,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没有赢得钱财甚至是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其次是抽头余利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而聚众赌博的就是以赌博所得作为收获收入或者主要来源的都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客观方面: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构成以上条件或者之一就能构成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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