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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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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借、欠款属于民间借贷应当偿还
更新时间:2015-07-05

同居期间的借、欠款属于民间借贷应当偿还
一、案情介绍。
2014年8月28日,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乔方律师受理了一起广东省蕉岭县的一个男人曾**诉湖北省枣阳市的一个女人冷*民间借贷的案件。曾**与冷*于2012年4月相识并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同居交往期间,冷*向曾**借款,曾**通过电汇等方式向冷*出借,当时未要求冷*出具借条。后冷*对曾**联系变少,曾**随找到冷*结算借款。2013年1月5日,冷*给曾**出具1000元借条,约定月息8%,2014年1月5日本息一次性付清。2013年2月28日,冷*将其它借款累计后在其本人的户口簿复印件上给曾**出具借条95000元,约定月息8%,2014年2月28日本息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经曾**催要,冷*拖欠不还,曾**立即委托乔方律师代理,于2014年9月1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件因为被告冷*不配合,冷*父母讲其女没有与其共同居住生活,导致案件无法直接送达。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二、争议焦点。
1、本案原告举证的借条是不是冷*本人亲笔出具的,借款是否属实?
2、曾**是否属于骗财骗色的性交易?
3、冷*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应当自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各方观点。
曾**称,冷*与其相识两年,期间以各种理由向其多次借款,原本认为冷*会与自己结为夫妻,可是未曾想冷*突然冷落和抛弃了自己,因此要求冷*结算借款,冷*结算后亲自出具借条,是冷*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与冷*是有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但是,绝不是骗财骗色,没有任何欺骗的性交易;冷*借款期间与父母同住生活,因此要求其父母共同偿还。
冷*父母冷x、易xx辩称,借条不一定是冷*所写;原告属于性交易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冷*没有与其共同生活,其所借款应当有冷*个人承担,与父母无关。
四、律师观点。
1、被告冷*虽然未到庭,但是被告冷*出具借条是真实的,这一事实不仅有借条为证,同时,还有其它证据可以印证,如原告曾**从广东乘车去枣阳的车票、冷*在自己户口簿复印件上出具借条、银行打款记录等足以证实。
2、原、被告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同居期间虽然有发生性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是很正常的男女恋爱关系,绝不是卖淫嫖娼的性交易关系。且被告方及其代理人也不能举证证明他们属于非法的性交易关系,因此其观点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3、被告冷*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了原告,这时被告冷*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期间向原告借款应当依法由自己承担偿还责任。
五、法院判决。
经过2014年10月、2015年6月两次开庭公开审理,2015年6月10日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冷*支付原告曾**借款96000元及利息9216元,共计1052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曾**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结果。
原告担心自己是外地人,远在广东,到千里之外的湖北枣阳市打不赢官司;又担心委托外地律师乔方代理会不会为自己讲话,会不会偏向被告?自己后来开庭没有到庭,乔方律师一个人代理出庭会不会有问题?会不会对自己不利?通过授权律师代理出庭,乔方律师的代理观点完全被法庭采纳,全面维护了原告曾**的合法权益,打赢了官司,获得了胜诉,消除了当事人的一切疑虑,还原告一个公道。原告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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