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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美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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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冼某、戴某与原告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更新时间:2015-06-23

案情简介:余某与黄某通过中介方房地产服务部的撮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余某将其拥有的某房屋作价85万元卖给黄某,黄某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5万元,余款60万元由其申请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双方拟出同贷书后一个星期后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和税务部门的完税手续,并一致同意委托某中介的戴某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黄某将房屋过户到黄某、郭某名下,后发现《同意贷款意向书》为虚假,黄某拒绝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余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戴某、冼某承担总额人民币8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戴某和冼某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后,委托宝慧律师所王美美律师代理诉讼。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及中介方为房屋交易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履行。合同约定买方先交首期款,余款以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但在申请按揭贷款的过程中,按揭代理人出具虚假的银行同意贷款意向书,而物权变更登记的完成又导致按揭贷款无法操作。此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是按揭代理人的诈骗行为,不可归因于买卖一方。对此,被告黄某欲采取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和其他方式的房屋抵押贷款,而余某夫妻为避免风险而不同意提供房产证给黄某申请抵押贷款,这系属于非本人原因的情况导致按揭贷款没有及时办妥,到最后又因非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在办理按揭贷款,事实上买卖双方均没有违约。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60410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至此,原告要求被告戴某等巨额赔偿的全部请求均未实现,王美美律师代理的戴某和冼某获得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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