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美美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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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诉被告某磨具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胜诉
更新时间:2015-06-12

案情简介200612月,黎某向某经济联合社租赁土地,后经该经济联合社同意,黎某将该土地转租给(被告)某磨具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后黎某依约将厂房交付某磨具公司使用,但直至黎某起诉之日,被告某磨具公司尚欠黎某20119月和10月的租金共60920元未偿还,且该磨具公司老板突然失踪。黎某为追讨租金及避免因磨具公司跑路行为侵犯自身权益,委托王美美律师代理诉讼,将该磨具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涉讼房屋房产权属证书或相应完备的建筑报建、规划、验收资料,租赁标的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鉴于被告已实际对标的物进行了相应的使用、处分,法院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关于被告应计付使用费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的诉讼请求。黎某获得胜诉,达到了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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