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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5-06-20
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作者:谷林树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王燕和李东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李东名下的一辆北京牌照小轿车,归王燕所有。2012年4月,李东在王燕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将前述汽车出售并过户给他人,得款5万元。后,李东通过更新购车指标,购得一辆新轿车,购买价为15万元。王燕得知后,多次找李东交涉,要求李东将新车过户至王燕名下,由王燕向李东补偿新旧车差价,遭李东拒绝。王燕遂诉至法院,坚持前述要求。

【案件结果】
王燕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主要包括:
一、离婚财产分割约定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经查,王燕和李东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故此,该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李东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未经王燕同意下,将该协议约定归王燕所有的小轿车出售给他人,损害了王燕的合同权益,故此,应向王燕承担返还售车款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新车所有权归属问题。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约定归王燕所有的那部旧车,并未实际过户至王燕名下,因此,从物权法角度看,通常认为王燕并未取得该旧车的物权。而新轿车是李东自行付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无法证明李东使用了旧车售车款购买新车的情况下,认定新车归李东个人所有,是较为合理的。

综上所述,王燕要求将新车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不过,如果王燕诉请李东返还旧车售车款或赔偿损失,则是合情合理的要求,通常会得到支持。

(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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