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42000元。我参与了本案的全部过程,从收集证据到立案材料的准备,到后来的开庭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