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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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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自杀,秦奋构成故意杀人罪
更新时间:2011-01-06

电影《非诚勿扰2》里有这样一个情节:李香山身患黑色素瘤,将不久于人世,其想有尊严的死去,于是,秦奋承诺将给其尊严。秦奋雇船将李香山带到海上,然后,其回避到船舱中,李香山纵身跳入海中。对这一情节,人们围绕秦奋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王律师认为,秦奋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构成上来说,秦奋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要件为他人的生命权,本案中,李香山死亡,其生命消失了;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秦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帮助李香山自杀,造成李香山死亡的后果,非法剥夺了李香山的生命;该罪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秦奋明知李香山有自杀的意愿,非但不阻止,还实施了一系列帮助行为,积极追求死亡的结果,其构成主观上的故意;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能成为本罪主体,秦奋显然满足这一主体要件。因此,从犯罪构成上来说,秦奋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毫无疑问的。
其次,秦奋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帮助他人自杀情形。
所谓帮助他人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应杀人者之邀而帮助其实施自杀行为。帮助他人自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例如提供针剂、药物或者其他自杀工具,而自杀行为是其本人实行的;二是基于自杀者的要求,对自杀者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秦奋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自杀的第一种情形。李香山身患黑色素瘤,不想痛苦死去,想死地有尊严,这时李香山有了自杀的意图。在此情况下,秦奋承诺给其尊严,并建议去海边,秦奋的行为不构成教唆自杀,只是应李香山之邀而承诺帮其自杀。两人就自杀达成一致后,秦奋替李香山雇船到海上,并将其推到船舱外,在明知李香山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秦奋还回避到船舱里,放任李香山跳海,应该说,秦奋的帮助行为与李香山的自杀行为结合在一起,成为李香山死亡的共同原因,秦奋的帮助行为与李香山的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秦奋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我国法律不承认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对身患不可逆转的绝症、处于极端痛苦的患者,应其请求,实施促使其迅速且无痛苦地死亡的行为。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生命,在活着非常痛苦,死亡既能解除其痛苦,又可减轻其家人、社会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的情况下,安乐死在情感上已被人们所接受。但我国法律不承认安乐死,因为,这事关人的生命和人伦传统道德,不能不慎重,而且,人为地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与人的道义行为相违背。因此,对于安乐死,不论其出于多么美好的愿望,都应视为受嘱托杀人,而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但因其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
帮人自杀,情可恕,法难容!电影看看就罢,切不可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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