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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明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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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后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之实例
更新时间:2015-05-18

周某、龙某200521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龙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房转让给周某,该房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根据协议约定,周某支付了首期款和装修补偿19000元,龙某将房产交付周某使用。周某还代龙某缴纳了取得房产证的各项税费,并按约定自20054月起支付该房产的银行按揭款。按照约定,龙某应于2005330日将房产过户给周某,但龙某至今未履行过户义务,且下落不明。2008周某曾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龙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产过户给周某。宝安区法院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尚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为由,要求周某待房产符合过户条件时另行主张过户。现周某愿意一次性代龙某付清按揭贷款,则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实现。综上,为维护周某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龙某立即将深房地字第××号房屋过户给周某2、第三人协助周某一次性还清龙某尚欠第三人的全部贷款,解除第三人与龙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注销抵押登记;3龙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周某、龙某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及龙某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龙某应协助周某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周某名下。现涉案房产仍处于抵押状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龙某应先协助周某还清银行贷款、解除借款合同、注销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第三人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亦应协助周某还清贷款并在贷款还清后协助周某注销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在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后,龙某应协助周某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周某名下。

法院判决:

一、第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周某还清龙某尚欠第三人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协助周某注销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

二、龙某于抵押登记注销后三日内协助周某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过户至周某名下;

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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