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仙兰律师
全国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11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受贿罪的不起诉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5-05-18

受贿罪的不起诉意见书

致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刘仙兰律师受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就犯罪嫌疑人莫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特提出如下书面意见: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方面来说,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可见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去索贿。检方是认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水利局事务时的便利条件,为符、陈等人的工程中标做了工作,事后获取了利益。我们知道受贿犯的本质是出卖公权,获得私利,是一种侵犯职务廉洁性、职务的不可收买性的犯罪。但事实上,当时在防洪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水利局是开了党组会议一致研究决定通过代理公司代理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的,并不是犯罪嫌疑人一个人私下决定的,而且具体负责此项招投标工作的是当时水利局具体负责的。在这个工程项目中,犯罪嫌疑人作为当时的水利局局长只是为这个工程前期的落实,规划而负责过,当从省里争取到这个项目以后就没有具体经手过了。此后符、陈等人的公司中标完全是按照公开的工程招投标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的,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并没有出卖公权而获取私利。

至于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收受了符的60万,那是因为符和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是姐弟关系,这笔款项来源于双方房屋买卖协议。还有一个30万是符作为入股公司的股份红利。其他剩余的金额也基本上属于人情往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的第十条之规定,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对照以上四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与符之间系亲友关系,双方发生经济往来是人之常情,在一起打牌吃饭给一点财物都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因此归根结底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符太海等人谋取利益。

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二、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疑罪从无的精神,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受贿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现代文明司法的精髓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自2011年某月某日被双规到2011年某年某日被依法批准逮捕至今,多次审讯中,其反反复复一度供认,又一度不停地申诉的行为,对受贿数额,受贿时间含糊其辞,没有一个连续的稳定的供述,一再强调其违心的承认受贿是基于担心连带到妻子和女儿,是基于相信检方会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一定可以还他清白这样一个信念。检方认为符通过给其姐姐符女支付金钱的方式,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了受贿罪。这是与事实不符的。因为首先犯罪嫌疑人和符之间是亲属关系,历史上双方自然会存在经济往来,检方所认定的涉嫌犯罪的数额其实是双方买卖或投资回报所得,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符等人谋取利益。其次,犯罪嫌疑人并未与其妻、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符女某共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符女和符作为姐弟关系,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帮衬都是合情合理的行为。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姐弟两人之间的经济账目就一定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产生的。

按照证据法学的通说,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有责任将被告人的罪行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辩护方一般只需要对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提出合理的怀疑即可。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据确实充分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据以定案的各种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这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结合本案,辩护律师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受贿罪的证据并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提请贵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之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贿罪一案以存疑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仙兰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