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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铭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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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更新时间:2015-05-08

杨某,15岁,农村户口。因辍学在家无事可做,其父联系同村在外打工者王某,王某带其出去某公司打工赚钱。在工作工程中,杨某手指受伤,其个人以某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为由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刘某,劳动监察大队遂询问刘某,因刘某认为事情不大,且缺乏法律意识,当场认可了杨某在其公司工作的事实。劳动监察大队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童工为由,作出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罚款1.5万元。后劳动仲裁委依据此份《询问笔录》初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遂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并要求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要求某公司赔偿10余万元的申请。

接到拟处罚通知后,刘某前来咨询和委托律师,我作为接待律师向其询问现在所处阶段,并记录现其所述各种细节。告知风险后,初步方案以《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以个体工匠与学徒之间的纠纷进行应诉答辩。并协助当事人多次前往劳动监察大队,向其阐述刘某所做《询问笔录》之中的错误之处,以及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并向劳动监察大队递交依据《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所写的各类文书。最终,监察大队认可了我方观点,直接撤销案件,没有对公司进行1.5万元的处罚。

又根据撤销案件以及监察大队的书面文书,证实了当时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述并非事实。事实是王某与杨某之间系学徒和个体工匠之间的关系,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杨某的仲裁申请。为当事人挽回了十余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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