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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文亮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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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案件办理
更新时间:2010-12-31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作为被法律认可的两种用工模式,二者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非全日制是一种极为灵活的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其发挥了很好的缓冲作用,并逐渐成为现在企业用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008年1,甘进入上蚌埠某物业担任清洁工作,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7点,每月工资为610元。工作至2010年1010日,后因单位不发工资和保险遂向单位提出要求补发工资、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赔偿金,同时他认为自己每天工作超10个小时物业则称,甘是非全日制员工。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工作时间,在我国,全日制的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一般不超过四十小时;而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全日制用工一般按日计薪,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是以小时计酬,其工资只要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即可,并且,工资结算支付的周期通常最长也不超过十五天。

  上述案例,甘每天工作长达10个小时,不符合非全日制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的标准,因此,应当认定其和物业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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