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杨某借款人民币六万元,杨某同时又结欠刘某人民币六万元,刘某在向杨某催讨钱款时,迟迟未履行。本律师受刘某委托催讨六万元钱款。律师在调查后发现李某名下有房产、存款及固定工资,告知刘某可与杨某协商,约定杨某将其对李某的债权转让给刘某,由刘某直接向李某催讨。遂刘某与杨某拟定了债权转让合同,并将债权转让信息告知了李某。刘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其归还借款,并查封了李某名下的财产以督促其积极履行。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