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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彦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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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与某雨具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更新时间:2015-04-29

包某自2010年起在某雨具厂工作,工资每月1500元左右,雨具厂从未与包某签订过劳动合同。2012年12月7日,包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食指,后单位派人将包某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因雨具厂未与包某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包某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包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在2012年12月7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本案最终目的是申请工伤赔偿。但因包某缺乏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只能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在代理过程中,发现包某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例如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单等。只有相关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资料、产品包装纸,证明包某曾在雨具厂工作。但包某口中的老板却和雨具厂工商登记的老板不一致,该厂可能存在私下转让。因此该案存在一定风险。本案处理的思路应当积极促成双方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以免诉讼拖累最终得不到赔偿。最终在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中,律师积极与对方协调,因有老板和包某的录音,老板承认该受伤的事实,对促成调解有很大帮助,最终老板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包某向法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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