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刘某、李某与范某、保险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2014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范某驾驶苏C×××××号重型普通货车沿310国道行驶至220KM+320KM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冯某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及乘坐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孟某两人当场死亡,乘坐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刘某、李某、叶某、王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范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责任。被告范某所驾驶的苏C×××××号重型普通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通过审理后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及范某赔偿几伤者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相关损失。
叶某、刘某、李某代理律师: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 宋远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