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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育金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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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7万元财物,最低刑处罚
更新时间:2015-04-20
2014年4月至6月间,常某应毛某要约一起至苏州市姑苏区某酒吧内先后分十多次盗取了音响、功放、液晶显示屏、电脑编辑机等物品。后两人被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并于2014年5月初被逮捕,相关赃物被鉴定为毛某涉嫌24万元,常某涉嫌14万元。在常某被公安刑事拘留之后,其家人找到姑苏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我作为常某的刑事辩护人。本人接到该案后,及时会见了常某,并在案件送到姑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联系承办该案的陈检察官,向其提出鉴定价格的问题,认为赃物中部分物品损坏,价值过高,后该检察官认了我的观点并进行了重新鉴定,后常某的涉嫌金额降为75200元。但是根据江苏省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意见(盗窃50000元以上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来说,该案的量刑至少在4年以上,后来检察院提交给姑苏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对常某的量刑建议为3年6月至4年6月。通过两次开庭,本律师依据事实与法律的规定,提出了常某部分犯罪事实没有主观故意、缺少证据的辩护意见,并最终由姑苏区法院采纳,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整。总体来说,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已是该案的最低刑罚,常某本人以及家人对此判决均表示满意。但本律师作为辩护人来说,刑事案件聘请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律师可以在案件中查找缺陷,找出其中的错误,以最大的能力来降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本案来言,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常某的判刑至少为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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