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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事故,一级伤残“植物人”最终获得240余万元赔偿
更新时间:2015-07-14

2011年3月初,原告吴某下班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上,直接导致原告颅脑损伤、严重昏迷住院治疗。该起事故发生在下班时间,又处于冬天,天色较晚又下着雨,路人不是很多,因此,事故发生后,对方驾车逃逸。起先,原告一家天天盯着交警队,以求尽快找到肇事司机。但忽视对周边群众的走访,在久等交警队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家人找到我作为其委托律师参与调查。

接到本案之后,我首先分析了事发路段为相城区相城大道,相城大道是较为繁华的主干道,两边开有很多商铺,有些大的商铺会装有摄像探头。因此,我提议和原告家人顺着事发路段找到几家店铺,并查看了一些录像。发现一部车辆较为可疑,并及时向相城区交警大队反映。后,相城区交警大队根据该线索最终锁定一辆登记在一家物业苏州分公司名下的小桥车,最终该车当时的驾驶员承担驾车肇事的事实。后,相城区交警大队认定,对方司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自受伤之后,被诊断为颅脑脑干损失致严重昏迷,可能将永久不能苏醒,即俗称植物人。

原告家人一家为挽救原告不惜花费巨额医药予以救治,仅住院前20天,光抢救费用就花去20余万元。与此同时,被告因驾车逃逸,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保险公司也不予以理赔商业险。但作为代理人,我认为对方司机驾驶的车辆为物业公司车辆,可能存在职务行为。因此,在原告做完伤残鉴定,被鉴定为伤残一级后,我们依法向相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和物业苏州分公司、物业深圳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先期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89万元(2011年标准),以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庭审中,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均为异议,愿意依法赔偿,但物业公司(不含分总公司)认为该车为司机私自驾驶与植物无关,不应承担责任。后来,经过多次开庭,本人辩论认为肇事司机为物业公司苏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可自由驾驶物业公司车辆且物业公司未能管理好车辆使用情况,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同了本代理人意见,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苏州市中院判决维持。最终,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四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80万元。

之后,原告很快拿到钱后又将其中部分资金投入到新一轮治疗中,之后在每一年治疗中,年均话费医药费在20-30万元,这些钱之后又通过诉讼最终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经过几年的诉讼下来,被告物业公司终于在2014年年中妥协,愿意一次性赔偿105万元。至此,原告在4年诉讼中,总计获得240万左右的赔偿,原告本人也得到了很好的医疗,最终在2014年底苏醒,并在2015年年初能够下地行走,创造了苏州植物人治疗的奇迹,目前,原告现在仍在康复治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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