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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雁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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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更新时间:2015-04-08

被告人袁某某系某某省某某某某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9月初,袁某某与夏某某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9日,某某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某某工艺厂于9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某某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921日,因袁某某与夏某某未如期履行,某某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8日,袁某某某某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某某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10月下旬,袁某某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2012115日,该案被移送至某某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19日,袁某某自动到某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某某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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