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于2012年1月9日进入某公司上班,任公司的业务经理一职,底薪2000元,每个月的次月初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上个月工资,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12年8月1日公司无故将李某辞退,没有给李某任何经济补偿。
【案件办理】李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3年2月25日作出金劳人仲裁(2013)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13022.99元;依法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裁决,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金水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同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未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