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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艳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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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发包人使用未验收工程 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更新时间:2015-04-03
【案情回顾】
2010年8月31日,原告某药业集团上海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承包专用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生产厂房房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提供施工进展情况、工程决算、竣工验收等资料,原告接被告通知七天内安排工程验收,逾期不验收,即作验收合格处理;被告施工后,若原告需后道土建施工,必须在防水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并不得破坏前道防水层,否则不属于被告保修范围,造成后果由原告自负;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后保用3年,在保用期内因施工质量引起渗漏,由被告负责无偿修复。
涉案工程完工后,原告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在使用涉案工程一年后,发现涉案厂房屋顶防水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造成屋面多处渗漏水。原告考虑到梅雨季节多雨的实际情况,为避免漏水电路受湿引发火灾的发生,对其造成更重大的财产经济损失,原告申请自行将涉案层面漏水进行修复。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花费的修理费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能否以原告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为由进行抗辩,而免除其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
【法院判决】:
原、被告签订《防水工程承包专用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保用3年,在保用期内因施工质量引起渗漏,由被告负责无偿修复。在原告起诉之时并未超过保修期间,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修期间的修复费用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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