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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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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定金条款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5-05-13

被代理人:房产公司(被告)

案情回放:

2013915日,原告XX作为乙方与被告XX作为甲方共同签订定金协议,约定乙方承购系争房屋;双方商定房屋总价以133万元成交;该房内有线、维修基金赠送给乙方,过户交易手续费及其他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自理;2013915日乙方付购房定金10万元,双方定于20131231日前支付房款118万元,余款5万元等产证过户时一次付清;在该房屋产证过户给乙方时,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直到乙方拿到该房屋房产证为止;如有违约按合同规定处理;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若甲方违约,甲方要退还乙方所付定金还需赔偿违约金10万元;若乙方违约,乙方所付定金不得退还;在本协议签订后,若甲、乙双方中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违约方应向中介方支付居间费用,数额为上述总房价的2%。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10万元定金给被告。原、被告共同确认在原告准备好房款,由其通知中介,再由中介安排具体的时间通知双方进行签约并支付房款。20131231日,原告至中介处提出要求签约并付款,被告在当天未至中介处。201411日,被告将原告支付的10万元定金交至中介处,同年15日原告取回该笔定金。随后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定金责任并赔偿违约损失

答辩意见: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定金协议从内容上看,虽对房屋总价、税费承担、付款及时间等做了相关约定,但对房屋过户时间、交房事宜等主要条款尚未涉及,同时从定金协议所记载“在本协议签订后,若甲、乙双方中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内容,及原告确认在原告准备好房款通知中介,由中介再行安排时间进行签约并付款,可以看出双方所订立的定金协议系对房屋买卖达成的一个初步意向,在此基础上约定一个明确的时间内进一步建立一个正式的房屋买卖关系,该定金协议的性质应为预约。对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应在20131231日前原告支付第二笔房款118万元的当日,但鉴于该为一个期间,具体签约及付款时间则由原告通知中介后,中介公司予以安排并通知双方。原告主张其在20131215日就已准备好房款,并通知中介要求中介确定付款签约时间,根据中介通知,原告于20131231日如约至中介处,但被告未来,故被告违约。但被告认为,被告多次向中介询问何时签约,但中介一直表示原告无法筹备好房款,时间迟迟未能确定,直至20131231日被告没有得到原告或者中介的任何要求签约领款的通知原告诉请的主张是建立在被告构成违约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是否知道20131231日签约这一节事实,原告所提供证人证言从证明力上,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该事实的依据,原告在没有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定金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能进一步缔约,之后被告退回定金以及原告取回定金的行为也表明双方也无重新协商缔约,故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要求其承担10万元定金违约责任及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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