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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北辰某建筑公司上诉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典案例
更新时间:2015-04-02

代理的汪某某与北辰某建筑公司上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139月北辰某建筑公司同枣庄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北辰某建筑公司承包枣庄某置业公司的枣庄数据中心产业基地项目,任某某作为北辰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承包合同书上签字,并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全面负责枣庄数据中心产业基地项目工作。

2013928日,任某某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与汪某某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汪某某全额全过程承包枣庄数据中心产业基地项目。

因任某某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在20136月将该工程分包给他人,且无法解除分包合同关系,汪某某于仁某某在20131124日解除了《项目承包协议书》,结束总分包关系。20131219日,任某某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同汪某某《补充协议书》,加盖北辰某建筑公司枣庄项目部技术专用章。

2014121汪某某在向北辰某建筑公司索要无望的情况下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裁判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9月,北辰某建筑公司与枣庄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北辰某建筑公司承包枣庄某置业公司发包的枣庄数据中心信息产业基地项目。2013928日,汪某某、楼某某与任某某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一份,协议加盖了北辰某建筑公司合同专用章,任某某在负责人处签字

另查明:20131124日,汪某某与任某某签订《解约退款协议》,协议约定因工程被发包给案外人,故双方协商解除工程承包协议,并退还汪某某已经投入工程款。20131125日,任某某作为监交人在《财务移交记录》上签字,确认汪某某支付的保证金、垫付的工程款等共计7774179.81元。20131219日,任某某与汪某某签订《补充协议书》,北辰某建筑公司欠汪某某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于2014115日前全部付清,该《补充协议》加盖了北辰某建筑公司枣庄数据中心工程项目部技术专用章。

据此,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北辰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汪某某7774179.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二、枣庄某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中工程款2774179.8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674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辰某建筑公司承担。

北辰某建筑公司不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民五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北辰某建筑公司同枣庄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任某某作为北辰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承包合同书上签字,并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全面负责枣庄数据中心产业基地项目工作。该合同签订后,汪某某与任某某签订了《项目承包协议书》一份,任某某在负责人处签字。北辰某建筑公司与枣庄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任某某在委托代理人栏签名。上述情况表明,任某某与汪某某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是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的,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汪某某有理由相信任某某就是北辰某建筑公司负责枣庄数据中心信息产业基地承包项目的代理人。北辰某建筑公司委派任某某与枣庄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合同》,期间任某某与汪某某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以及所实施的与该协议相关的一系列行为,应认定为任某某系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所实施,其行为后果应由北辰某建筑公司承担。由于任某某实施的是代理行为,非合同当事人,因而任某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任某某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与汪某某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书》无效,因之发生的费用应由过错方北辰某建筑公司予以赔偿。汪某某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向枣庄某置业公司交纳的500万元保证金,应由北辰某建筑公司返还给汪某某。印章的真假系北辰某建筑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存在真假或伪造的问题,故对北辰某建筑公司关于印章真伪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北辰某建筑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二审案件受理费67454元,由上诉人北辰某建筑公司负担。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任某某代表北辰建筑公司实施行为的表见代理问题2北辰某建筑公司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中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3、任某某与汪某某就涉案工程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任某某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实施行为的表见代理问题。

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的产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有关部门指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故代理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是对方当事人和本方被代理人,代理人不应作为本方当事人。

本案中,任某某作为北辰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上签字,并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全面负责枣庄数据中心产业基地项目工作。该合同签订后,汪某某与任某某签订了《项目承包协议书》一份,任某某在负责人处签字,并加盖北辰某建筑公司合同章。任某某在枣庄数据中心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包括枣庄数据中心的宣传及任某某向枣庄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所做出的陈述,及以枣庄项目部对外宣传,签订合同等任某某系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所实施,任某某构成表见代理,其责任应该有北辰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二、北辰某建筑公司与枣庄某置业公司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中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该建筑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故任某某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与枣庄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三、任某某代表北辰某建筑公司与汪某某就涉案工程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在本案中汪某某没有施工资质,因此该项目承包协议无效。

虽然任某某与汪某某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书》被认定为无效,汪某某向北辰某建筑公司枣庄数据中心项目垫付的工程款、供应的钢材被项目部使用,物化到建筑工程中,已不能也没有返还的必要,应到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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