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女,汉族,1973年5月1日,无业。2012年10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逮捕。
2012年5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在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单元房内,先后六次向吸毒人员张某、刘某贩卖冰毒,共计1.2克,并在该房内容留薛波吸食冰毒。其间,王某还向张某、刘某介绍卖淫四次,从中牟利。案发后,从王某处查获冰毒1.3克。综上,被告人王某共贩卖冰毒2.5克,容留他人吸毒四人次,介绍卖淫四人次。
本案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王某未上诉,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犯数罪,应予以并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