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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雷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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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既约定了总价又约定了单价的如何结算?
更新时间:2010-12-13

案情介绍

上诉人:辽宁某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沈阳某彩板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彩板公司\\\")

2003年7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某集团水果冷库钢结构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彩板公司承包上诉人工程公司的%结构库房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237723元,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被告10天内付清95%的工程款,余下5%为质保金,待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由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同时,合同又约定:合同主钢量暂定为154.53吨,每吨单价5400元。上诉人工程公司从2003年起先后支付给被上诉人彩板公司工程款116万元,彩板公司承诺给工程公司让利2万元,最终,工程公司仅欠彩板公司质保金5万余元。由于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大部分质保金已经用于维修,彩板公司因此一直没有主张返还。2007年12月,彩板公司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给付工程款249,470.54元及利息。彩板公司在一审中主张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导致了用纲量的增大,工程造价的上浮。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彩板公司的诉讼请求。工程公司不服,于是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郭雷律师接受工程公司委托,担任本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郭雷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观点:

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份总价包死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款是1,237,723.00元,包工包料。被上诉人主张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没有依据。因为合同中仅约定了主钢的单价是5.4元/千克,而并没有对次钢、彩钢板的单价进行约定,因此如果将该份合同认定为单价包死,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话,那么由于单价约定不明,将无法进行结算。
第二,一份总价包死的合同,如果在设计或施工阶段发生了工程量变更,则必须要有设计院的变更联系单或甲方的工程签证。该工程的设计部门于2003年7月6日出具了一份设计变更的联系单,但该设计变更并没有导致工程量的增加,反而使工程量减少。
第三,该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该项工程03年已经完工,至07年12月28日起诉已达四年之久,被上诉人之所以一直未主张工程欠款,是因为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质保金也已经用于维修,根本不存在欠款。

法院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尚未查明:第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第二,该工程合同是总价包死还是单价包死;第三,是否有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问题。鉴于以上三个问题,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8】沈皇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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