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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得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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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免于刑事处罚。(虚开金额200余万,虚开税款近15万元)
更新时间:2010-12-12

2006年12月,李某应安宁宏源经贸有限公司让其代开发票的要求,在明知玉溪市吉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为安宁宏源经贸公司承运货物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包某为安宁宏源经贸公司开局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套,开票金额达两百余万元,虚开的税款近15万元。

本人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并提出:李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判决李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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