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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被追尾对方全责如何索赔?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财产损失范围】: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此,法律上支持的财产损失范围是比较有限的,从你的叙述看,主要有修车费、打车费,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但近年来,随着贬值损失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方法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大都持肯定态度。 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一般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由法院主持,双方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由法院指定。最好在起诉到法院后再进行鉴定,否则单方鉴定不具效力。 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院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    (2)车辆维修清单。    (3)车辆行驶证。    (4)车辆受损照片。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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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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