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XX炉料加工厂与被上诉人曲某、王某某、原审被告王某、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1民终2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X炉料加工厂,住所地新民市XX街道XX村。投资人:王某,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男,汉族,辽宁XX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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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