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谭小周律师
四川-南充
从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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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以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形式,向我借了相当于购房款总额70%的现金,约定使用期限为6个月。为防止久拖不还,在打印的合同上,另外添加了一条:“若到期不还借款本金,出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及面积执行,借款人无权干涉”。开发商拖了几年才将房屋修起,钱也未还我。请问:我补齐房款后,有权占有所认购的房屋吗? 焦点问题是:我向法院起诉后,已作出判决:该开发商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该《商品房认购合同》违法无效。但未涉及认购之房的权属问题。开发商以合同无效为由,将我认购之房又另售他人,且迟迟不退款。我多次找他协商,他根本不予理睬。他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我的合法物权? 我认为,我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添加的第10条(其他的只有9条),属于独立存在的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依据《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之规定,能不能理解为以认购之房抵偿债务,应是合法有效的,其权属归我所有。不知这个认识是否正确,敬请你不吝赐教,我表示衷心地感谢!也许会找您委托代理。 在我们这里,有150余人遭遇同一开发商的同样问题,他们若得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护法维权的肯定答复之后,一定会委托你代理他们集体诉讼!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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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肩担道义,铜牙辩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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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诚信 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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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良心=好,谭律师很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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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质强,办事效果显著,是一位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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