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重伤适用缓刑的案例
案情: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同在四会市大沙镇XXXX鱼塘养猪。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鱼塘猪舍因水电费分摊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何某某见黄某某不肯交分摊费用而持胶钳、尖刀将黄某某使用的电线剪断,黄某某便持铁铲打何某某,致何某某的头部、左手手指挫擦伤。被告人何某某便持尖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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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7
上诉成功 改判刑期
案情:2011年8月份起,何某某伙同陈某等人参与盗窃车辆,2012年2月份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份被逮捕。2012年8月份,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肇端检刑诉字【2012】第230号《起诉书》,认为何某某参与了17起盗窃车辆,价值为4759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案经
法律随笔
2014-01-09
故意伤害 判处缓刑
案情:同在肇庆大旺某工厂工作的李某与受害人杨某因锁事发生矛盾,李某再纠集冉某某等人报复杨某。2011年6月19日23时许,李某与冉某某等人持菜刀、长铁钉到工厂门口伺机报复,未找到杨某。李某继续去大沙纠纠集他人,冉某某等人留下等候。当受害人杨某回到工厂门口时,被冉某某等人持菜刀、长铁钉打伤。经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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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4
检院作决定不批捕 公安机关释放嫌疑人
案情及经过:韦某某,是广宁某金属饰品厂的员工,担任工厂的厂长职位,主要工责职责为:管理车间、安排工人上班、负责跟单、仓库管理等等。期间,由于韦某某管理的车间所排出的污水流出厂区。同时,公安经查北江一岸的水体被查出氰化物超标,且韦某某有将氰化物的化学原料交给车间使用。2013年4月1日,广宁县公安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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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1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嫌疑人无罪释放
案情:2011年中旬,陈A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严某,2012年春节后,陈某离家出走到了某省找到了严某,严某于数天后带陈某来到四会,并在四会市区内租下房子,在两人相处期间,严某与陈某多次发生性关系。此后,陈某家属为找女儿向四会市公安机关报警,经查,认为陈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并已将岁数告知犯罪嫌疑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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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8
本案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案情简述:2011年4月至5月期间,程某与金某、何某三人于其住处等地方进行吸食海洛因,后被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局查获,金某、何某均供述程某是将海洛因贩卖给他们的,其贩卖次数为三次,每次均以50元的价格卖给金某、何某。公安机关侦查立案后向检察院提出了起诉意见。2011年12月15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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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