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许冲律师

许冲律师

吉林省-长春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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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刑事案件、债权债务、证券投资
执业律所:
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2201*********637
办公地址:
长春市民康路1428号与解放大路交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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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把钱要回来吗
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您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请求返还3万元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什么是工伤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引用正反两方面法律条款回复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我有位朋友是寡妇,一年前被人强暴,这名男子一年的玩爽够了,是否能告他?
您好,您的朋友可以到犯罪地派出所报案,把嫌疑人的犯罪过程如实反映给公安机关。 提醒事项: 1、犯罪嫌疑人是否向他人讲述过曾强奸受害人的事实,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知情人。 2、受害人自行取证,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或知情人电话录音; 3、您是怎么知道受害人情况的?您也可以视情形向公安机关反映知情信息。 4、仔细回忆跟本案有关的强奸事实的情况,提供案件线索,利于案件定性。
我们有房屋买卖的公证,现在房子还没有下来房产证,有什么样的手续?我们还有其他的办法么?
律师们都很慎重对待您提出的问题,现郑重再次提出以下两点意见供您参考: 第一,您首要要明白“产籍”与“产权”的关系,产籍资料具有档案性质,在审查、确认产权以及处理各种产权纠纷时,都必须查询、取证相应的产籍资料来最终确认产权的归属问题。 第二,为了将来能够办理房产证,您现在应把产籍资料补全,明确产籍的演变情况,即甲、乙、丙三方流转过程。如果不能有效证实甲、乙的流转档案资料,以后办理房产证也就不可能更名到您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