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不光违反劳动法,同样违反宪法,劳动者在受到不平等待遇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人社局和工商局)进行投诉。
使用性别歧视的语言或图像对工作岗位进行描述。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适合男性或男性优先,或者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要求。
拒收或者不看某一性别求职者简历。
同等条件下,限制某一性别求职者笔试、面试或者复试机会。
询问求职者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或婚育计划。
通过获取配偶工作、孩子入园、孩子们相处情况等,判断求职者的婚育状况。
将妊娠测试包含在常规体检中,将妊娠测试或者避孕措施作为雇用或者续约的条件。
在解聘、裁员等离职方面和工作安排上对男女职工差别对待。
《宪法》第48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劳动合同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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