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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2019-11-2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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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熟知防暑降温费是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福利待遇,试用期内在岗职工也应享有防暑降温费。但不在岗的员工则不享受。那么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带来的文章。

  一、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规定,要求气温超过35℃以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本市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2014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4元。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二、高温加班津贴怎么算

  根据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同时,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用人单位发几箱饮料就代替高温津贴了,这种做法行不行?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要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来代替。

  三、大气温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当然,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上面一段的规定。

  家简要分析了“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大家还应注意到关于防暑降温费发放的时间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而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到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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