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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带薪年休假细则:应休不休 不补贴

2015-05-27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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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带薪年假真的很美,可是公司给“休”吗?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分享。

  “以前‘带薪年休假’只有国家层面的文件,现在省政府出台实施细则,目的是鼓励大家带薪休年假。”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旦具体细则落地,将因地制宜落实。

  工作满20年以上,年休假15天

  《细则》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其中,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是,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安排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因个人原因不休假,只享受正常工资收入

  《细则》明确,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当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对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职工,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但因个人原因不休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且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细则》明确,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提醒,如果有单位强制不让休年假的情况,或者经协商后实行“应休未休”的,职工可向劳动监察执法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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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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