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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责任主体认定

2015-01-2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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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这些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这些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上述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认定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中,应列该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如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或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或诉讼。清算组负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

  农民工向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工程给包工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追索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时,仲裁委、法院是否需追加包工头?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农民工没有将包工头列为当事人的,仲裁委、法院应向农民工释明,要求追加包工头为当事人。农民工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头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追加。

  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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