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只适用于新招收录用的人员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依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精神,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试用或试工。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2、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