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是想炒员工鱿鱼,总能找到理由!在今年1月,自贡市贡井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老板一句“缘分已尽”就将员工李某“炒鱿鱼”,李某不服贡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贡井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与被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单位一次性支付李某30000元。这不,来自浙江的程薇雅也遇到了同样奇葩的单位,虽然她已过了试用期,但是公司告知因为“形象不符”而解约。
1女子试用期已过,但吐遭解约,为何?
今年3月2日,程薇雅与杭州炳元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5月8日,在没有任何过错情形下,公司突然要解约,因为公司负责人认为小程形象不符合要求。5月11日,程薇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试问,形象不符合可以成为解约理由吗?
本案中,小程两个月的试用期已届满,且又工作了一周,已符合公司要求,双方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却以形象不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涉嫌就业歧视,且该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仲裁委调解,炳元公司最终同意撤销与程薇雅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知晓:单位违法解约,员工要工作还是要赔偿,自己说了算!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是否有权利只赔偿不履约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劳动者在仲裁时有两种选择,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