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能一直延长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除非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的已经属于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试用期纠纷可以劳动仲裁。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因以下事由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均可申请劳动仲裁:
1.确认劳动关系;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
4.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
5.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医疗费或者赔偿金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