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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病休怎么行?

2019-05-05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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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描述】2003年4月9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该市某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职工田某返还公司支付给他的医疗费,并解除和田某的劳动关系。原来,田某是该公司的合同制工人,1985年进入该公司至今。2002年1月,田某向公司提出了病休申请,

【案例描述】

2003年4月9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该市某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职工田某返还公司支付给他的医疗费,并解除和田某的劳动关系。原来,田某是该公司的合同制工人,1985年进入该公司至今。2002年1月,田某向公司提出了病休申请,称其患了肺结核需要在家休养,并出示了医院证明,公司同意了其病休申请。2003年1月,田某在休假一年后拿着医院的康复证明,要求复工。征得公司同意后,田某又回到公司上班。一周后,田某再次来到公司人事部,称其旧病复发,再次要求病休,并要求重新计算其病假时间。后公司领导了解到田某2003年1月时,并没有康复,而是买通医生开具了假的康复证明,并且在病休期间也没有真正在家休养,而是又在另一家公司任职。公司多次派人劝其回公司上班,田某自以为自己是在病假期间内,其行为不受公司约束,所以对领导的劝告不予理睬。于是,该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田某返还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并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后,支持了该公司的要求。

【案例评析】

(1)本案是涉及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问题。田某在其规定的医疗期未满时要求复工,尔后又称其旧病复发,要求重新计算病假时间,本是想多争取一些病假时间,以方便在另一工作单位任职。关于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职工复工后旧病复发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64年4月)里作出了解释:"职工病愈复工时,最好规定一个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前后的病假应连续计算。如果本单位没有规定试工期,职工确实病愈真正恢复健康,经医生证明可以复工,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查其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以便继续领取病假工资,其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应将其复工前的病休时间与复工后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原劳动部在劳险字[199214号文件中规定,"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企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人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原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所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对的,田某应该返还公司支付给他的医疗费,同时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明白,职工在病假期间是不可以从事有收入的工作的,这和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生活费的情况完全不同。病假期间应该安安心心的养病,以期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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