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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个部门法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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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16:42
导读: (一)刑事领域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一)刑事领域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肯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民事领域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经济法领域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社会法领域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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