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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给职工办医保应负全责

2019-03-13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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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员工与公司之间关于医疗费报销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特此提醒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案例]这一医疗纠纷案的起因是,1994年初,白先生应聘到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华汇公司工作,负责材料配套业务,由华汇公司按月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员工与公司之间关于医疗费报销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特此提醒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

[案例]

这一医疗纠纷案的起因是,1994年初,白先生应聘到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华汇公司工作,负责材料配套业务,由华汇公司按月发放工资,但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并且华汇公司仅为白先生办理了养老和失业保险,未办理医疗保险。

2000年10月至2001年1月间,白先生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及出院后的化验、买药等共计花销医疗费用人民币5.3万余元。白先生在医疗期间,华汇公司按月给他发放了工资。白先生于2001年3月上班后,多次要求华汇公司为他报销上述医疗费用,但公司以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医疗费用为由予以拒绝。白先生为此申诉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华汇公司为其报销上述医疗费用。仲裁委员会2001年5月29日裁决,华汇公司为白先生报销医疗费用人民币 3.7万余元。

华汇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华汇公司为白先生报销医疗费用人民币3.7万余元。

[分析]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华汇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交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用。白先生应聘到华汇公司工作,双方虽然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白先生是华汇公司的职员,公司理应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华汇公司未给白先生交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用,致使白先生在患大病时无法享受大病医疗费统筹待遇,华汇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华汇公司称医疗费已含在每月发放给白先生的工资中,但经调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华汇公司为白先生报销医疗费用人民币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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