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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休假的工资不能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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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8:27
导读: 近日,成都一读者曹女士来电话咨询:我在某药材公司任会计,工作已有5年多时间。2011年11月,我怀孕四个月后不慎造成流产,便根据医嘱,向公司申请在家休假。公司以年末工作业务繁忙、无人替代财会岗位为由,不同意我休假。我产后身体不支,不能到公司上班,就自行在家

  近日,成都一读者曹女士来电话咨询:我在某药材公司任会计,工作已有5年多时间。2011年11月,我怀孕四个月后不慎造成流产,便根据医嘱,向公司申请在家休假。公司以年末工作业务繁忙、无人替代财会岗位为由,不同意我休假。我产后身体不支,不能到公司上班,就自行在家休养了20天,至12月上班领取工资时,发现公司以我无故旷工为由,扣除了我20天的工资。请问:公司这种作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就成都读者曹女士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关于女职工在怀孕、流产、生育及哺乳期间的权利,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给以保护。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所谓的“一定的产假”,依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因此,曹小姐怀孕四个月后不慎流产,公司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其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工资照发。而公司扣发其20天的工资,明显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了曹小姐的合法权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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