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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将职工年假作废吗?

2015-05-1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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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白领信箱:

  我是一家公司的工程师。对于工作、薪水我相对比较满意,唯一就是在休年休假方面,我们职工都颇有微词。因为单位《员工手册》中规定,所有人员的年休假天数一律只有5天,若职工不休一律作废。问题是我们工作很忙,根本无暇休假,就算提出来,单位也不会批准的。现在我不打算再做下去了,准备辞职另谋职业,但这两年的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可否讨要?

  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首先明确,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申请仲裁讨要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下面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休假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除非职工有下列情况,才不享受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关于《员工手册》规定的效力。休年休假是员工的权利,手册中的相关内容由于与法律相抵触,应属无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劳动者不愿休年假的,应有职工本人书面提出。现在,职工本人根本没有提出过不休年假,而是单位不安排或者你们申请单位不批,显然单位躲避了其应有的法律义务,当然必须加以纠正。

  三、关于补偿计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年假工资报酬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安排年休假的义务;第二,职工本人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因此单位单方面规定的“未休满的年休假一律作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且不符合上述只支付正常工资的情形,所以该规定无效,单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

  对于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计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般年休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再由单位进行审核批准,这样一方面减少单位统一安排的麻烦,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顾及劳动者的不同需求。但单位应注意,在一个年度将结束之时,应当对所有在职员工的年休假进行统一核查,对在该年度内未休满年休假的员工进行年休假的安排,如员工本人不愿意,应当由员工提交书面材料,否则单位还是要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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