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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的情况

2019-05-14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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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特定事实的发生,劳动合同效力中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特定事实的发生,劳动合同效力中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的规定,能引起劳动合同暂行停止履行的特定事实是: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

  1、 收容审查,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有关规定,收容审查机关是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对象是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收容审查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 拘留,此处所说的拘留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 逮捕,是司法机关依法剥夺人犯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逮捕的对象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清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人犯。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保护自身利益的措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已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根本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这种状态的存续期间、发展结果都处于不稳定状态。在这种条件下,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单方面履行合同义务是不合理的。因而,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在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这两个概念之间有相同之处,如用人单位单方面依法行使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不同,如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在于对未履行的合同内容发生效力,使之归于消灭,但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则不一定,未被履行的合同内容只是被暂时停止履行,不一定归于消灭。如果劳动者被证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合同在暂时停止履行一段时间后,仍需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在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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