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劳务派遣合同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15 18:14
导读: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申请人南京某证券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月薪2400元,双方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双方最后一期临时聘用协议期限自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31日止。2008年5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申请人南京某证券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月薪2400元,双方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双方最后一期临时聘用协议期限自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31日止。2008年5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李某,李某不同意,于2008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止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7月起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同意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从事安全保卫岗位,月薪1000元,申请人不同意,故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法院遂以仲裁裁决未明确劳动合同内容为由,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透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问题一:在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劳动争议中,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如何确定?

  在处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只有劳动合同期限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可以裁决或判决,那么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应如何确定及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如何裁决或判决?这是处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法律盲点和难点所在。

  2008年9月18日,为了进一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662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劳务派遣合同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劳动纠纷问题
劳务派遣合同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